配资杠杆咨询平台 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A,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C: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5 23:24    点击次数:144

配资杠杆咨询平台 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A,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C: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5 月 20 日 基金名称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175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5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                   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鑫                   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5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5月2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年5月2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年5月2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5月21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简称         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A       平安鑫盛混合发起式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11759           011760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计算。 费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9)、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或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A 类份额     7 天≤N<30 天    0.75%                       N≥180 天        0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C 类份额                        N≥30 天        0 计算。 费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如享受费率优惠,具 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 如有费率优惠,具体详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包括: 代码020781) 代码020782) 基金代码019598) 基金代码019599) 基金代码022731) 基金代码022732) 基金代码015894) 基金代码015895) 基金代码012698) 基金代码012699)    (注:同一基金产品的各类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定期开放的基金在处于开放状态时 可参与转换,封闭时无法转换, 具体以各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规定为准。   办理本基金与平安基金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 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销 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 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号内进行。 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易账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转换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公告。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 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咨询 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平安鑫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